第一条 江苏交通一卡通苏州本地卡属全国交通一卡通范畴。本卡为预付费卡,可在全国范围内已加入交通联合的各省、市的公交车、地铁、有轨电车、 出租车、轮渡等公共交通领域中使用。
加载江苏交通一卡通苏州本地卡功能的各类衍生卡(手机NFC卡除外),江苏(苏州)一卡通(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中电子钱包功能的使用,适用本管理办法。
江苏交通一卡通苏州本地卡、加载江苏交通一卡通苏州本地卡功能的各类衍生卡(手机NFC卡除外),以下统称“卡片“.
第二条 卡片电子钱包中的余额不提现、不透支、不计息、不记名、不挂失。
第三条 卡片的发行与购买
卡片可在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自助终端、互联网线上平台和经授权的第三方代理网点等渠道购买。不同产品工本费不同,由市民自由选择、自愿购买,工本费不退。
第四条 充值
卡片电子钱包可反复充值,卡片内电子钱包限额1000元。
第五条 保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保持卡片的平整,避免划伤、开裂、弯折、撞击、浸泡、高温等。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卡片遗失或被盗不补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换卡及电子钱包转值
(一)换卡手续
1. 卡片质量保证期为自售出之日起二年,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原因出现的卡片故障,由指定的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免费换卡。
2. 持卡人所持卡片发生故障时,可凭购卡凭证,持卡到指定的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处理,进行检测。
(1)经检测,若因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卡片仍在质保期内的,可以免费换卡,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
(2 )经检测,若因人为原因损坏(有弯折、开裂、断裂、划伤、打孔、浸泡、烘烤、严重污损等造成卡片物理结构损坏的情形)或卡片不在质保期内的,持卡人需自愿选择卡种并支付新卡工本费进行换卡,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
(二)电子钱包转值手续
1. 卡面外观完好、卡体无损,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持卡人可在办理换卡手续时同时办理电子钱包转值手续。(卡卡转账)
2. 不能被正确读写,但卡号清晰可辨的的卡片,持卡人须于办理换卡手续三十天后办理电子钱包转值手续,持卡人须持所换新卡办理原卡电子钱包的转值手续,如该新卡丢失将不予转值。
3. 电子钱包转值的,市民卡公司须保存原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凭原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其他加载功能可转至新卡。
第七条 销户
(一)卡面外观完好、卡体无损,可以被正确读写的卡片,卡内电子钱包余额低于100元时可办理销户手续,卡余额全额退还,原卡须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原卡工本费不退。
(二)不能被正确读写,但卡面外观完好、卡号清晰可辨的卡片,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手续办结后三十天后可办理电子钱包退值手续。原卡须于办理销户手续时交还苏州市民卡服务中心进行销毁,原卡工本费不退。
(三)销户的,市民卡公司须保存原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卡号并且不能被正确读写的卡片,不予办理任何电子钱包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卡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加载功能所属行业的使用规则及相关规定。异地交易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的《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使用规范正确使用。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发行的卡片的使用,在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适用本办法。如持卡人不同意本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持 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卡片相关服务;如本管理办法生效后,持卡人继续使用卡片相关服务的,则视为其接受本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并接受本管理办法的约束。
第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卡片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管理办法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管理办法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管理办法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卡片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本管理办法的约束。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颁布的《交通一卡通运営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并保留根据有关规定修改本管 理办法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公告,自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原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江苏交通一卡通苏州本地卡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